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
新闻来源:【河南博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28】 |
一、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我们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先按以上的两个指标分别算出两个临时扣除限额,在比较两个临时限额,取较小者为最终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将该限额填入附表三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对应"税收金额"栏,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填在附表三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对应"账载金额"栏,发生额和限额的差额填在"调增金额"栏。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的扣除:根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之规定:2011年到2015年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控烟公约》的65个缔约国之一,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活动,财税政策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是履行义务一种体现)。 |